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公开征求《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操作指引》意见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4-14 22:52浏览次数:
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公开征求《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操作指引》意见的通知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》,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并制定《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操作指引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29日前,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1.电子邮箱:zbxmglc@pbc.sz.gov.cn
2.通信地址: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
附件: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操作指引
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
2023年5月30日
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操作指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》(银发〔2023〕42号)第三条“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”,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(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)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(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)制定本操作指引。
第二条 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港资小微企业,可在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额度内借用外债,外债债权人限定为境外银行,提款币种限定为人民币(该业务简称“前海港企贷”)。
第三条 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(含)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。
(二)房地产企业、类金融企业(包括融资担保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),不适用本指引重庆私人押车。
(三)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(成立不满两年的,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)。
已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企业中,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,企业仍持有登记的外债,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,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,待还本付息完毕后注销该外债。企业新借入外债,需延续开展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前所采用的外债模式借用外债;开展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前未借用过外债的企业,可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“投注差”模式借用外债。通过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登记的外债如有余额,需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重庆应急借钱。
第四条 企业申请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,应在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深圳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表
(二)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。文本为外文的,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。
(三)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,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深圳外汇局留存。
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,同时参与深圳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,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。
第六条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,该笔外债登记失效。深圳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时,应备注“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,该笔外债登记失效”。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的,可按照本指引规定重新申请。
第七条 企业提款后如在6个月内还款,须事前向深圳外汇局逐笔报告。
第八条 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的企业,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“投注差”管理规定。企业在参与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,占用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额度。企业后续如需变更为全口径或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借债模式,可借外债额度需扣减“前海港企贷”中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。
第九条 企业通过“前海港企贷”借用的外债,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,遵循以下要求:

(一)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。
(二)不得用于建设、购买非自用房地产。
(三)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(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)。
(四)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。
(五)不得转借其他企业。
第十条 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“前海港企贷”业务的,深圳外汇局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,依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
